2 基本规定


2.0.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、以防为主、防排结合、综合治理的原则。
2.0.2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;
   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;
   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;
    4 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;
    5 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。
2.0.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、乙类和丙类,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.0.3的规定。
表2.0.3 工程防水类别
续表2.0.3
2.0.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.0.4的规定。
表2.0.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
续表2.0.4
    注:①仅适用于明挖法地下工程。
2.0.5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,当该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,应按Ⅰ类防水使用环境选用。
2.0.6 工程防水等级应依据工程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别、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,其他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:
    1 一级防水:Ⅰ类、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;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。
    2 二级防水: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;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;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。
    3 三级防水: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;Ⅱ类、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。
2.0.7 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,卷材防水层应满足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要求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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